国务院官网3月1日颁布了《关于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天起执行。其中,有三部行政律例涉及保险业。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资保险公司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批改为:“除经中国保监会核准表,表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买卖”,取缔对表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发展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限度。
《决定》删去《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强造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经保监会核准”,第三款中的“未经保监会核准”批改为“除保险公司表”;删去第十条中的“具备”和“资格”;第三十六条中的“未经保监会核准”批改为“保险公司以表的单元或者幼我”;删去第三十七条。由此,保险机构今后不用经过保监会核准即可从事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强造保险业务。
《决定》还删去《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依法核准”,第二款中的“未经依法核准”批改为“除保险机构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批改为:“保险机构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前提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期限更正,终场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更正或者造成严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能够责令破产整顿或者撤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取缔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今后,保险机构不用经过国务院、保监会核准即可从事农业保险业务。